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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辅导:定金担保

发表时间:2013/8/13 9:3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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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3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14、15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7)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问题。如果合同中既有约定违约金,又有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选择一种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8)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人的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非违约方减损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不享有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项规定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

9)当事人双方相互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约定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1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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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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