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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7/5/3 10:25: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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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轮换考点)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

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它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可有效地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三)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违章指挥是强迫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紧急避险权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知识点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二)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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