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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13/12/5 10:10: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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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预计将于9月13、14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放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

3.协议解除

(1)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

(1)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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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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