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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名师辅导147

发表时间:2011/8/23 9:06: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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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12206025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含义和特点

业主方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进行综合委托的模式可称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这是一种新式的建设任务委托模式。

《建筑法》第24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起源于欧洲,是对传统承发包模式的变革,是为了解决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新模式。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是借鉴工业生产组织的经验,实现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以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的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克服由于设计和施工的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等弊端。

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中,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除了全部的工程施工任务以外,还包括设计任务和物资(包括设备)采购任务。在以房屋建筑为主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中又称为设计和施工总承包(D+В,即Design-Build)。而在以大型装置或工艺过程为主要核心技术的工业建设领域,如大型石化、化工、橡胶、冶金、制药、能源等建设工程项目,工艺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与安装成为建设1:程项目实施中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核心,而工艺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与安装又与整个工艺的设计紧密相关,因此,在这些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又称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二、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尚未正式发布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在2009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但其正式稿至今尚未发布。在国际上,有的专业组织(如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布了有关合同示范文本,可作为参考(参见12206073)。

三、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商要负责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并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因此,在建没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总承包的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应该明确规定。从时间范围上,一般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从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看,可包括所有的主体和附属工程、工艺、设备等。

(二)开展项目总承包的依据

合同中应该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要求描述清楚,承包商可以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的功能要求;

2.业主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

3.业主自行采购设备清单及采购界面;

4.业主采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各种工程技术要求;

5.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在项目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能具有与一般施工承包单位不同的以下义务和责任。

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如非本合同条件中的指定者,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业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2.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

3.承包商应在业主每次确认设计文件后若干时间内向业主免费提供若干套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以备核查。

4.业主自行采购清单所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交运以外的所有工作为总承包工作,所有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业主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包价格之内。

5.承包商购买材料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建设实施要求、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

6.承包商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

7.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之外,需业主确认时,样品须在采购期限前提交业主确认。

(四)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参照2009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如下。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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