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文化展览馆,建筑面积5500㎡,预算投资500万元,建设工期为l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甲、乙、丁单位为二级资质,丙单位为三级资质,戊单位为一级资质,而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丙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丙与甲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甲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乙单位。甲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丙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丙单位施工。于是甲和丙联合投标获得成功。甲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与丙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请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上述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原因。
3.甲和丙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请说明原因。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 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甲和丙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乙、丁、戊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 甲和丙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J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基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甲和丙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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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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