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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辅导: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发表时间:2013/8/13 9:19: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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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3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14、15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1Z302054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Z302060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1Z302061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津还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期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

(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项规定,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义不清,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的本质区别。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也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关系。此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包括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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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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