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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1100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1Z201101 监理的工作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责任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单位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1Z201102监理的工作任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三、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几个主要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一)设计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下工作内容视业主的需求而定,国家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1.编写设计要求文件;
2.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协助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3.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
4.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
5.参与设计协调工作;
6.参与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选型(视业主的需求而定);
7.审核或参与审核工程估算、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8.审核或参与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9.参与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的需求;
10.设计进度控制;
11.参与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
(二)施工招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下工作内容视业主的需求而定,国家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1.拟订或参与拟订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案;
2.准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3.协助业主办理招标申请;
4.参与或协助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5.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6.参与施工合同的商签。
(三)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的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于由业主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制定计划,监督合同的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或参与制定)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计划;
2.通过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价格、供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条件的分析和比选,协助业主确定材料和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单位;
3.起草并参与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
4.监督合同的实施。
(四)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2.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
3.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4.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6.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7.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8.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五)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核验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2)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做监理记录;
(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5)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检测仪器设备、度量衡定期检验的证明文件;
(6)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
(7)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记录;
(8)对大和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报告业主。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季和年度向业主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核、批准;
(2)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定期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4.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2)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应急预案,并参加业主组织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3)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业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意见;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4.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提交给业主。
(七)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
1.拟订合同结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订、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和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2.协助业主拟订工程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
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4.协助业主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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