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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执行措施

发表时间:2010/11/30 9:09: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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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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