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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2

发表时间:2014/5/8 10:33: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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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重点解析]

1.这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应当准确掌握。

2.注意到第日。条用的词是“通知”,这一点与后面的债务转移中的“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同的。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有效的合同转让将使转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原合同,受让人取代其法律地位而成为新

的债权人。但是,在债权部分转让时,只发生部分取代,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债权。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称为主权利、主义务,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称为从权利、从义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重点解析]

此处合同转让的效力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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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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