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52

发表时间:2011/4/11 13:0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一般来说,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须具备三个条件:①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②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③须债权己届清偿期。

而在《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动产。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竣工单位以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适用留置权。可是在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对其施工建造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权,而发包人往往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造成承包人被拖欠的工程款无法收回,这显然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在《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287条有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目前法律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理智行为并不能阻止开发人对建设工程的产权登记、转让,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真正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留置权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综上,建筑施工企业只要树立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现代经验理念,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既忠实履行合同,又充分行使权利,就可以在竣工结算中掌握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款算中掌握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款拖欠,从而有效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应得利益。

 相关文章: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汇总5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汇总3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汇总4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汇总2

编辑推荐: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10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2011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信息短信免费提醒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前复习总攻略!

2011年一级建造师网络辅导七折优惠!

栏目推荐:考试动态 考试问答 在线模考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一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

        签署协议 不过退费

        198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一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98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一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课程模块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