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3/11/7 11:09: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预计将于9月13、14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1.举证

(1)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2.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3.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相关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汇总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全面改版>>>

关注: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一级建造师论坛    零基础保过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一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

        签署协议 不过退费

        198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一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98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

      • 一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课程模块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