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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是以检验批的施工质量为基本验收单元。检验批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等原因所致,其处理方法有:
1.在检验批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做,有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消除缺陷后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某些项目或指标(如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12204042竣t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有: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j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合同约定。
三、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建设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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