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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发表时间:2015/8/31 9:43: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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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内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方面)。

2、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b、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3、施工单位中常见的债的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范围、规模两个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原则)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不是绝对条件)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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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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