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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2

发表时间:2014/6/9 13:08: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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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11 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重点解析]

1.从大的方面掌握合同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2.深刻理解对这五个原则的解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

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2.掌握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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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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