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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
(一)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1.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2.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核实。
(3)计量结果的确认:①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③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汁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④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⑥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申请付款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当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l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处理和责任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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