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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17

发表时间:2014/8/11 13:3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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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1Z302032 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重点解析]

1.这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1Z3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前面学习过的有效合同的四个条件有哪些?我们回忆一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2.当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可能有三个结果:

(1)是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是被变更,合同的内容趋于合理。

(3)是不变,也就是当事人不去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则原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点解析]

注意“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句话。也就是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不是由法院自由裁决变更或者撤销的,而要参考当事人的意见。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重点解析]

我们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自始无效,即从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而不是自合同被裁定无效之日才无效。

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被变更或撤销本身就属于争议的范畴之内,如果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则就无法确定确认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被变更或撤销的途径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重点解析]

对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要掌握。

5.撤销权的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完全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其行动之前,合同效力状态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交易秩序,法律不允许合同效力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

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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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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