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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规知识考点1

发表时间:2014/1/17 13:39: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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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4年一级建造师将于9月20、21日举行,为使考生对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重点内容,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知识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掌握债的基本法律关系,重点是对比。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债权主体的相对性;②债权内容的相对性;③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要重点掌握并会区别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3.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并能加以区别。

二、高频答疑点

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什么意思?

答: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因具体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看,显然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建设方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容易混淆,特别是在合同履行时,建设方是否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答:是的。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建设方属于债务人;建设方付了预付款,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建设方属于债权人。

3.债权是否包含物权?债权是不是泛指?

答:债权不包含物权,债权是当事人双方相对的权利义务。物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如继承财产的权利。

4.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答: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不能由原债权人代位行使其权利。如家产继承权属于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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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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