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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l)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1Z30109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91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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