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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7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排放的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单选)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撒、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单选),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单选)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单选)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单选),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多选)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定,概述如下(多选):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单选);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单选));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4)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单选),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单选)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单选)报告;
7)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8)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1.下列各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B.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C.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
D.经中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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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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