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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发表时间:2013/9/24 10:2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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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为( )

A.7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答案】B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 )负责解释。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答案】D

【解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3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万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三

D.千分之三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4.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 )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临近的民房被砸塌

B.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

C.因台风导致工程损害

D.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

【解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5.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6.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

【答案】C

【解析】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37.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询价

【答案】A

【解析】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8.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答案】C

【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所以此时承诺可以撤回。

3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答案】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40.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逐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乙回函表示一个月内可供货2000吨,甲未作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供货合同成立

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特定

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答案】D

【解析】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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