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某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获得中标,但甲承揽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关于该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与乙属于联合体投标
C.实际施工并造成损失的是甲,与乙无关
D.投标人是乙,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属关系型考题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教材P100.
52.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承担举证责任。
A.职工 B.鉴定机构
C.劳动部门 D.用人单位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主体型考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参见教材P224.
53.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参与投标,并都委托了丙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甲、乙的行为属于( )。
A.联合投标 B.合法投标
C.串通投标 D.独立投标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主体型考题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串通投标。参见教材P84.
54.下列单位中,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的是( )。
A.质量检测站 B.项目咨询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主体型考题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参见教材P278.
55.关于租赁合同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是单务合同
B.租赁合同成立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C.出租方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D.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理解型考题
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不转让其所有权。参见教材P156.
56.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B.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C.可以同时在一个施工企业和一个设计单位执业
D.不得在一级建筑业企业执业
【答案】:B
【解析】:本题属理解型考题
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二级建造师担任二级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除非: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参见教材P68.
57.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P90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取消其1年至2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C.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D.由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主体型考题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见教材P90.
58.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施以刑罚,依法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该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
A.犯罪行为发生之日 B.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C.案件移送审查之日 D.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答案】:B
【解析】:本题属数字型考题
应当是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见教材P212.
59.某施工企业在混凝土搅拌场所私设排污口,将废水直接排沟,致使村里的十几亩水稻受损严重。有权作出行政罚款的主管部门是( )。
A.该村的村民委员会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主体型考题
对于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行政罚款。参见教材P172.
60.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最低比例是有送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取样数量的( )。
A.30% B.50%
C.75% D.80%
【答案】:A
【解析】:本题属数字型考题
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参见教材P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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