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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4年二建法规重点知识及例题-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4/5/1 11:40: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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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一)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2、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3、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4、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5、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二)在(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2)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3)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 )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A、文物保护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D、设计单位

【参考答案】A

(4)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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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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