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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之“低层建筑防火规范”(10)

发表时间:2012/2/8 13:23: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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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5A条*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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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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