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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经济施工低层建筑防火规范知识总结(4)

发表时间:2011/11/24 11:01: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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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低层建筑防火规范知识总结(4)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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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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