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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精选讲义(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88号 2001/04/0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87号 200I/04/18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86号 2001/01/17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 2000/10/08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 2000/08/25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 2000/04/0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 2000/03/29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52号 1996/07/0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41号文(2000)
第二节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付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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