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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和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4/4/4 10:12: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和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办理出站手续的办法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各设站单位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评,并给出考评意见。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签订了工作协议书,则应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办理出站时,应认真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3)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a)《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两份(含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三份(含原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四份(含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五份(含原件)。表内应注明(或另附证明)出站报告是否已交。出站报告由设站单位寄送北京图书馆博士论文收藏中心。
    (b)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也可以直接行文)出具的接受函(如《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c)已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文字证明。
    (d)博士后研究报告一份。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收到设站单位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材料。经审批后,将返回三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含原件),并出具以下证明:
    (a)《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b)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持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持户口介绍信等到分配工作单位当地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原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在此之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应及时注销暂住户口。由于博士后配偶的工作调动办理渠道和办法与办理一般工作人员调动手续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先为他们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然后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也可同时办理。
    (6)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各设站单位发给他们《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由他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流动期满分配工作,贯彻“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联系,也可以由设站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经博士后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即可分配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联系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直接联系到机关、企业工作或出国学习、工作,在军队设站单位的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如军队单位提出留用,本人也愿意,可由军级以上单位对其进行认真考核,征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报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特招入伍。
    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在办理出站手续时,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若没有对其进站时做出出站分配决定提出明确的书面更改意见,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不予分配工作,按回原单位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现役军人,出站后应回原部队单位工作,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的,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3)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的,可按自费出国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出国手续,同时注销户口。
    (4)为妥善解决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遇到的某些问题,国家还做出如下规定:
    (a)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接受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受,然后再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b)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继续接受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c)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受单位所急需,由接受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
    (d)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工资总额计划,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制和签发。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a)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b)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c)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2)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时,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编号和盖章。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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