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具体合同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九节 具 体 合 同
一、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 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 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 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 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 检验标准和方法;(8) 结算方式;(9) 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 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 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三)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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