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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7)

发表时间:2011/11/28 13:3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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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7)

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此汇票应该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支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债务人A认为其与B的债权存在抵销关系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那么债务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例题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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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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