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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自学)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解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解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7)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2011年重大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9)(2011年重大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2011年重大调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释】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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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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