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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2)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3)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财税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金融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计划调控行为还可以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对策行为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在经济法上,调制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有效规范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还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的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其他分类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主观因素 行为目的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认知能力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客观因素 行为手段 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行为结果 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总之,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不同,所能够从事的行为也不同,行为性质并非同一,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
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由于经济法主体从事各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因而对于行为就需要作出评价。
1.在评价标准方面,可以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七、本书将介绍的重要行为
本书在后面的几章,将分别介绍几类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各类法律制度中,都是把规范相关主体的重要行为作为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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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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