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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1)

发表时间:2012/2/28 9:49: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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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提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提示:(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今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大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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