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二:征税范围
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知识点三:税率
1.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2.在确定资源税税额时,根据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实施差别税额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日应税产品的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下述原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销售数量
1.开采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开采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为销售数量。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知识点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七: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5.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6.自2012年2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减按规定税率标准的80%征收。
知识点八: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当天。
2.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款的当天。
4.自产自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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