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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知识点梳理9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税;
(6)房产税; (7)资源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印花税。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①依法计征权;
②核定税款权;
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④追征税款权。
(3)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
①查账权;
②场地检查权;
③询问权;
④责成提供资料权;
⑤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
(6)其他权利
①委托代征权;
②代位权与撤销权;
③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
④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
⑤上诉权。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源:中华考试网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2、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5、涉税资料的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相关链接】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解释】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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