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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3)

发表时间:2012/9/27 10:4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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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者集中行为

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集中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途径之一。因此,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制度,也就成为反垄断规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原来几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均消失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存续下来,其他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失的合并行为,也称兼并。如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后,波音公司存续下来。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经营者合并规制,涉及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实务中涉及大量的会计、审计业务。

3. 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股权式控制、联营式控制和债权式控制;根据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又可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由于基于上述控制关系,形成紧密的经济关系,使参与者迅速提高市场支配地位,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前提。因此,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都需要进行规制。

4.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实体条件。①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2) 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书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3) 审查的程序。① 初审。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② 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 审查的内容和结果。① 审查的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② 禁止的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③ 许可的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5) 公布审查结果。

(五) 行政性垄断

1.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 行政性强制交易。所谓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县政府要求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某啤酒厂质次价高、没有竞争力的啤酒,并且下达具体购买任务。

(2)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所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①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⑥ 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所谓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比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上述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六) 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 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行为,也称反垄断执法。

(1)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包括:① 特定行为许可。依法受理、审查和核准依法需要审查、核准的经营者市场竞争行为,如经营者集中行为、市场联合行为等。② 违法行为查处。依法受理或自行启动对违法垄断行为的调查、审议和制裁。审议,或由主管机构径行作出决定,或组织听证,或运用类似诉讼程序作出裁决,然后由本机构或其他机构执行。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诉到法院。③ 竞争状况监控。④ 制定行为规则。

(3)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包括:① 调查权。包括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查封和扣押证据权、账户查询权。② 许可权。比如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联合行为等的申报行使许可权和许可废止权。③ 制裁权。反垄断执行主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强行规范的经营者进行制裁,包括劝告权、告诫权、禁止权、经营者集中行为解散权、宣布联合行为无效权、拆分权、命令经济同业团体接纳特定企业的权力、罚款权、强制赔偿权、不当利益没收权等。④ 调研权。⑤ 规则制定权。⑥ 起诉权。有的国家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有就特定经营者垄断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2.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 启动。反垄断案件分因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和主管机关自行启动三种。(2) 调查。调查的启动,调查的方式,调查的程序,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当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3) 审议。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4) 决定。主管机构应当作出违法与否的认定、违法处罚和合法许可的决定。(5) 执行。经公布后,即进入执行环节。执行环节,可以是自动执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务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这种内国反垄断法效力范围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内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由于垄断行为有弊有利,反垄断法往往会规定豁免和适用除外。反垄断法适用出刷了,是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和经营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适用除外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应当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从正面看,应当是有利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或者有利于渡过经济低谷期,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从反面看,应当是不严重增加对地区竞争的限制,不阻碍某一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不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不严重妨碍市场竞争,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还应当履行程序性要件。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第七章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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