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1. 违法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 违法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经营者抗拒反垄断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竞争性、反道德性和违法性上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包括:① 欺骗性标示行为;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 诋毁商誉行为;④ 商业贿赂行为;⑤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因此应当立法予以禁止。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有密切的关系。
(二) 欺骗性标示行为
1. 欺骗性标示的含义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比如,将一般白酒装瓶后贴上“茅台”商标的行为,或者在不含有人参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写上“含有人参10%”等。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 仿冒行为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中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3. 虚假陈述
(1) 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 虚假陈述的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4) 虚假陈述的认定。一般的虚假陈述可以根据陈述内容与对象的一致性进行判断,相对比较容易。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则相对困难。概括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可以从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和致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2. 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是理解商业秘密的要点。(1) 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2) 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所在。(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在:(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 诋毁商誉行为
1. 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诋毁声誉,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权,给竞争者带来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损失,应予禁止。
2. 诋毁商誉的构成
(1)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 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 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 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 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五) 商业贿赂行为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都是商业贿赂。
2.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 破坏市场机制,妨碍公平竞争,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2) 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3) 危害社会公德,腐蚀社会风气。正是由于商业贿赂侵犯了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情形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
3.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行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如企业的经办人员、业务员、业务主管、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该在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何为如实入账,按《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准则办理。
(2) 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当前,在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样不断翻新,不胜枚举。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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