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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3)

发表时间:2012/9/27 10:4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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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概念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不当附奖赠促销分为不当附奖促销和不当附赠促销两种方式。

2.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附奖促销,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通过抽签、摇号、对号码等方式确定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奖的或然性、结果的不均等性是其主要特征。附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所有购买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预先设定条件的购买者,附带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赠的机会和结果均等是其主要特征。

3.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有:(1) 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奖励”或“赠予”不过是变相降价促销。其变相之处在于:价格没有变,但所购买的标的增加了,其增加额就是赠予物或者是获奖机会。(3) 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它有利于扩大销售、促进竞争,但如果奖赠额度或比例过度或者奖赠虚假,会导致价格虚高,价格信号失真,损害了大多数未获奖的购买者、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4.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 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5 000元。

(2) 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 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 假冒仿冒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擅自使用只卖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2.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监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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