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2.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课堂练习】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该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本题中A项情形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本题中B项情形未达到1/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如本题中D项情形。(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如本题中C项情形。(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含义,连续90日的含义是90中不能出现间断,单独或者合计的含义是几个股东合并计算。
【课堂练习】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有100股。股东甲发现公司经理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甲先后分别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反映,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持有公司股份15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B.甲原持有公司股份15股,后卖出其中的10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C.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D.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联合持有公司股份5股的乙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注意: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表决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关于累积投票制,注意以下几点:
①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②普通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区别:
普通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课堂练习】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60股,股东乙拥有30股,其他股东拥有其余10股。如果公司选举3名董事,股东甲和乙各提出3名候选人,比较普通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区别。
(1)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甲可以投给其提出的3名候选人的表决权是每人60;股东乙投给自己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最多是30,此时股东乙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即使股东乙和其他股东联手投票,投给自己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最多是40,仍然小于股东甲提名的候选人。
(2)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甲的表决权是60×3=180,股东乙的表决权是30×3=90。股东乙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90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股东甲可以投给其提出的3名候选人的表决权仍然是每人60。这样,股东乙提出的3名候选人中,可以有1名必然当选。
7.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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