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概述

发表时间:2012/7/10 9:1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支付结算概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主要支付工具

内容: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背景:1988年前,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

1988年后,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即银行结算票据化

地位:大额支付中主要是票据与汇兑;小额支付中主要是银行卡。

三、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重点)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属于无效票据。

2.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单位的盖章应是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不是什么发票专用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排他性);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相关文章: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七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六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师考试资料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