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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辅导(3)

发表时间:2010/1/14 11:18: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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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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