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维护建设税,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和具有特定目的两个特点
(一)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意:依据最新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外籍人员也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掌握)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2.其它规定: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设立的企业,按照市区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税收优惠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纳税期限、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注意特殊规定。
3.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九、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外籍人员也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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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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