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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维护建设税

发表时间:2012/7/3 8:57: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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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维护建设税,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和具有特定目的两个特点

(一)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意:依据最新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外籍人员也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掌握)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2.其它规定: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设立的企业,按照市区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税收优惠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纳税期限、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注意特殊规定。

3.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九、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外籍人员也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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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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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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