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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3.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也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2)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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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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