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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七章(4)

发表时间:2012/2/14 10:18: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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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3.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也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2)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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