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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中级考试科目经济法备考知识点(8)

发表时间:2013/12/12 9:23: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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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向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权。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其能够代表其他连带债权人及所代表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基本情况,该申请人的行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发生效力;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的,他们作为共同的债权人,在对破产财产清偿时,只解决所申报债权的清偿情况,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在破产程序中解决。

6.债务人是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债券表的编制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为便于清算管理,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审核核实,编制债权表。编制的债权表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就成为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因此债权表的编制必须依法进行。

(一)债权表依法由管理人编制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根据这一规定,首先,债权表必须由管理人编制,而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编制;其次,管理人必须依法编制,即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二)债权表的保存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债权表的审查和确认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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