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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即成为破产债权人,因而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放弃债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债权人经依法申报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重整计划、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享有表决权。(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重整计划。(3)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也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最终使其债权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指《企业破产法》规定或经人民法院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期间。债权申报的期限对债权的申报是否有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就视同其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即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人,不享有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最终也就是放弃了债权。
(一)法定申报期限
法定申报期限是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案件较为简单、债权人较少的,可以确定较短的申报期限,但不得短于30日;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债权人数较多且涉及金额巨大的,可以确定较长的申报期限,但不得长于3个月。
(二)延展申报期限
延展申报期限也称补充申报期限,是指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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