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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6

发表时间:2014/7/3 9:18: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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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消费税

【解释1】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2】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3】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解释4】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1)从量定额;(2)从价定率;(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价外费用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买方的代垫运费。

(2)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3、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5、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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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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