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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2/14 8:3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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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1)车辆

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4.免征车船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5.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6.车船税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解释】车船税的定额税率不要求考生记忆。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2.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3.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税收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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