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劳动争议的解决,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一)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重难点是劳动仲裁)
1.原则: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1.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重点)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特殊: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当事人代表——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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