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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利有: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升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
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包括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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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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