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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发表时间:2012/7/19 9:11: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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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当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并而消灭。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失效,即合同的终止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 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如债务的担保、违约金和利息的支付等也一并消灭。(3) 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4)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如:对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当事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的不得泄露的事项。(5) 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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