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时效的中断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仲裁委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后,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开庭程序
(1)开庭通知和延期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开庭审理(了解)
3.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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