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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辅导(37) 2011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9/17 11:38: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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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3)回避制

2、开庭程序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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